人社部2019年8月13日在官网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无故欠薪将被联合惩戒,法规影响范围较大,对以往司空见惯或者大家默认的管理方式带来较大改变,今天我们就该“条例”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和大家共同探讨,对照“条例”看看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吧:


    “条例”解读

     第八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资可以通过现金支付给农民工,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工资支付银行卡。但是,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摘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原文第二章第八条



    说白了,就是必须以人民币对工资进行结算,现金和转账都行,但如果不同地区对支付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就按照地方规定来,但不管是啥方式支付,都必须是给钱!!不管是对包工头还是甲方来说,以前工地上那些用新盖好的房子抵工资的方式是肯定行不通啦!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分别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计算和支付周期由双方约定,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摘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原文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



    这两条其实就是你可以自己决定多长时间发一次工资,自己决定哪天发工资。你想15天发一次工资可以,想20天发一次工资也行,只要每次支付的间隔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就没问题。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协商确定。若双方约定的具体支付日期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该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双方约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发放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第一个工作日发放。

    ------------------------摘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原文第二章第十一条




    《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的日期具体是几号,日期能够协商。如果约定好的支付日期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最好是提前支付。

          但如果在发工资时遇到不可抗力,也可以晚些时间发,但具体哪些情况算不可抗力并没有详细的说明。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满三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名等内容。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摘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原文第二章第十二条


     这就是说,农民工现在发工资也必须要有工资条了!

          对包工头和劳务公司来说,以前那种凭心情发钱的情况是行不通的了,而且所有农工的工资条都得存好,不是说发完钱就完事儿了、没用了的,得等这个工人不在你这干活的三年后才能丢。当然了这里也规定了这个工资账册必须包含的具体内容。

          所以包工头和劳务公司不仅要整理好工资台账,还要保存好,要是没做或者弄丢了都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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